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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15點之適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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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法政決字第097003456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主旨:有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15點之適用疑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97年9月12日住福利字第0970304327號函。
二、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15點第1項明定「公務員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
如確有必要者,應知會政風機構。」其目的在提醒公務員應妥善處理財務,避免因金錢借貸、合會或擔任保證人之過程,陷入財務窘困,進而影響公務。
三、公務員常見之辦理房屋、小額貸款抑或擔任他人財物、身分之保證人等,均請自行衡酌財務風險並審慎處理,當事人如認確有必要者,方再知會政風機構登錄;至「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第5點,於申請手續中訂定尋覓公務員擔任連帶保證人部分,與本規範規定尚無不合。
正本: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
副本:本部政風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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