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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公務機密維護宣導專區-洩密案例

宣導4: 洩漏應保密之廠商投標文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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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甲機關技正A具有公務員身分,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竟利用其負責辦理工程類採購案件決標後執行業務之機會,將案外人乙工程顧問公司所投標採購案件時檢附服務建議書洩漏及交付予投標廠商負責人B。技正A所為涉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罪。案經法務部廉政署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分析:此類洩漏應秘密之客體大多不是以往採購法相關規範明文之「投標家數」、「底價」或「評選委員名單」,而是屬條文所稱「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舉凡「申請補助採購計畫草案」、「須知」(尚未公告)及「契約書」(草稿)、「建議底價/價格分析」或「採購評選委員會(候選)委員名單(尚未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等,使廠商事前獲得與本採購有關之採購資訊而較其他競爭者具競爭優勢。

 

建議事項:

1、落實保密措施:

如公告前之招標文件、開標前之領標作業、投標廠商名稱與家數、決標前之底價、評選前之委員名單、廠商投標文件及其他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例如「申請補助採購計畫草案」、「採購案件送件檢核表」、「建議底價/價格分析」或「採購評選委員會(候選)委員名單(尚未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等等,皆屬於法令規定之應予保密事項。

2、踐行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

辦理採購不得不當限制廠商資格,刻意製造投標障礙,使其他廠商難以與特定廠商競標,亦不得洩漏業務應保守秘密之採購資訊,遇有疑似異常情形,應保持高度的警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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