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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某國中校長涉犯侵占公有財物案,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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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於102年2月間嘉義縣某國中風雨操場鐵皮屋年久失修,已不堪使用而有影響公共安全之虞,經校方事務組簽陳校長同意,委請工友馬○○、謝○○等人協助拆除該鐵皮屋,嗣將拆除廢材載往○○企業社變賣,回收所得現金新臺幣13萬5,000元。詎該校長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公有財物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指示工友前往該企業社唆使製作不實估價單,填載變賣價額為8萬5,000元(馬○○等人另案起訴),致不知情相關承辦人據以解繳嘉義縣政府,以此方式侵占其他公款5萬元,足生損害於嘉義縣政府財產管理之正確性。 全案經法務部廉政署調查後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地檢署,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審理,認該校長犯貪污治罪條例侵占公有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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