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1: 採購開標過失洩漏底價案 瀏覽人數: 2231人 事由:甲受機關首長指派擔任開標主持人,決標原則採合格最低標,底價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萬元,甲本應注意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3項規定,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應予保密,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於第2次開標時,計有1家廠商投標,該公司投標價為13萬6,000元,高於底價13萬元,經2次減價後之標價均仍高於底價13萬元,甲誤認第2次減價後之標價為13萬元,當場逕行宣布「核定底價13萬元」,洩漏底價予在場人員知悉,經在場廠商發現並提醒後,而宣布廢標,甲之過失洩漏底價行為已觸犯刑法第132條過失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罪處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並予緩刑2年。(參考判決: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245號事判決) 分析: 1、公務員保密義務: 公務員的洩密行為,固然不乏故意洩漏或由於未確實遵守保密規定,導致處理機密業務過程中,發生洩密事件,惟有時亦導因於承辦人員就「現在」對於「應秘密事項(文件或消息)」負「保密義務」之認識不足,例如開標主持人誤認廠商報價進入底價、或應予保留決標案件,因疏未注意或不熟稔政府採購作業程序及底價保密規定,不慎於開標現場公布底價,導致洩漏底價情事發生。 2、避免過失洩漏底價: 宣布底價前應檢視個案情形得否宣布底價,避免使開標主持人陷入過失洩漏底價觸犯刑法第132條過失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罪之風險。 建議事項: 1、建議決標程序: 依據法務部廉政署107年1月15日廉政字第10707000360號書函推廣「開標主持人宣布決標後,勿直接宣布底價,俟決標紀錄完成後,再行宣布底價。」措施。有關本措施之建議作業流程如下: (1)「決標」情形: ?開標主持人宣布各投標廠商價格後,接續開啟底價標封,先行檢視是否達決標條件,如達決標條件,僅「宣布決標予○○廠商」,但不宣布底價。 ?開標主持人宣布決標予○○廠商後,將開標資料(含底價)交由承辦採購單位及監辦單位(主《會》計及政風單位)檢視確認廠商報價是否達決標條件: ** 表述式有誤 **、「達」決標條件:承辦採購單位於「決標紀錄製作完成後」(依開標情形登載審、開標結果),再由開標主持人依決標紀錄內容宣布底價。如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件,主持人等亦得不立即宣布底價,後續則依政府採購法第61條、同法施行細則第84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13條規定辦理公告事宜。 ** 表述式有誤 **、「未達」決標條件:由承辦採購單位提醒開標主持人「未達」決標條件,不得宣布底價,由開標主持人另為適當處置。 (2)「保留決標」情形:開標主持人宣布各投標廠商價格後,接續開啟底價標封,檢視如廠商報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並認應予保留決標情形,因屬未決標階段,不得宣布底價,並將開標資料交由承辦採購單位製作開標紀錄後,由主持人依紀錄內容宣布「保留決標」。 2、製作立牌提醒主持人: 機關得製作「決標紀錄未完成前,勿宣布底價」宣導立牌置放於開標主持人座位前,即時提醒開標主持人或於底價簽核單或底價封等適當位置,以電腦打字或橡皮章戳印方式標示「底價於決標前應予保密」或其他相關保密警語,提醒核定人員或開標主持人注意保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