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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公務機密維護宣導專區-洩密案例

宣導7: 防疫期間注意保密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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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邇來發生公務員疑似將未經確認之疫調資料擅傳予非公務專案群組,進而輾轉流出至臉書社群網頁及LINE群組等,不但造成自身行為觸法遭移送偵辦,更引發民眾恐慌。

<策進提醒>

    機關同仁對於因職務或業務上知悉或持有保管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應注意保密相關規定,嚴防資料洩漏,衍生洩密案件,除應追究行政責任外,並有遭移送偵辦訴追之虞。

<相關法規>

一、   刑法:第132條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文書罪-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二、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第27點,針對屬機密性、敏感性之資料及文件,如有利用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方式傳送時,亦訂有原則性之規範。

三、   傳染病防治法:

(一)  第10條:政府機關、醫事機構、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之姓名、病歷及病史等有關資料者,不得洩漏。(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 10 條規定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64 條第 4 款規定處新台幣 9萬至45 萬元之罰鍰)

(二)  第63條:「散播謠言或不實資訊,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規定。另依109年2月25日三讀通過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特別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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