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9:公務機密維護宣導案例-洩漏個資侵害隱私 瀏覽人數: 40人 案例摘要○○縣警察局○○所警員陳○○友人A、B因有民事糾紛,A遂請陳員代為查詢B的刑案資料,以提供雙方談判時參考。陳員明知刑案資料查詢必須依規定辦理,屬警察局應管制作業,用來查詢犯罪偵防或特定任務所需刑案資料,不得任意洩漏給其他人或單位。惟陳員仍將B 的「刑案資料作業個別查詢報表」列印,並交付友人A,觸犯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陳員經臺北地方法院以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罪嫌,處有期徒刑肆個月。涉犯法條研析(一) 刑事責任:刑法第132條「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二)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項第1款:「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狀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