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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公務機密維護宣導專區-洩密案例

宣導2: 洩密供廠商圍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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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某甲於民國103年間在機關發包中心服務,負責截標前投標標單收件、經辦工程、財務、勞務採購案契約編製等業務。甲於「用戶新裝單價工程」、「汰換管線工程」、「延管工程」及103-104 年度北區管線設備維修工程」等標案開標前洩漏投標廠商名稱、家數或直接拆開標封洩漏特定廠商投標金額予特定廠商知悉,並獲取1,000元至1萬元不等之報酬,前後合計共收取32,000元,該廠商取得上開資訊後,除用以自身投標時評估之用,亦用以連絡其他廠商進行協議圍標、詐術陪標,甚而以此資訊多次向其他廠商收取金錢獲利,甲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違背職務收賄罪及刑法第132條洩密罪,遭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褫奪公權3年。(參考判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510 號刑事判決)

分析:

1、採購資訊保密義務:

係指採購人員不得漏業務應保密之採購資訊,包括公告前之招標文件、決標前之底價應予保密,另機關如公開委員名單者,公開前應予保密;未公開者,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等,俾確保採購程序之公平及公正性。

2、涉犯洩密罪與收賄罪:

甲明知辦理招標業務,竟洩漏投標廠商名稱及家數予特定廠商知悉,並藉以收取賄賂,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違背職務收賄罪及刑法第132條洩密罪

 

 

建議事項:

1落實保密,防止投標文件外洩: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為避免洩漏投標文件相關價格編列資料,投標文件應由專人專責保管,並建議配合使用上鎖設備保管投標文件,以防止攜出或開拆。

2、確實掌握投標廠商之間異常關聯:本案係由公務員主導安排固定廠商配合參與圍標,日後應加強採購分析得標廠商及參與投標廠商之相同性及重複性,掌握異常關聯。

3、落實底價保密措施:依據政府採購法第34條規定,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名稱、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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