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5: 通訊軟體洩漏機關機密文書 瀏覽人數: 162人 事由: 甲係某機關收發人員,其不知道司法單位向該機關調閱某採購案件卷宗之公文屬應保密事項,竟將該公文電子檔傳送至該機關之公務Line群組,而觸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罪,案經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處以緩起訴處分。 解析: 機關同仁缺乏對於機關機密文書保密之觀念,並忽視對於新型設備、軟體之洩密評估風險及預警,機關同仁對於智慧型手持裝置洩密方式不甚清楚,貪圖傳訊快速便利,忽略即時通訊軟體無法加密或刪除所發訊息,低估該等軟體洩密風險。 建議事項: 1、加強公務機密宣導: 彙整相關公務機密法令規定、洩密違規案例,以及可能導致洩密管道與因素,並結合機關各項會議及活動,有計畫有系統的利用各種時機向同仁宣導,使每一同仁均能瞭解相關法令規定。 2、提升同仁對於通訊軟體保密警覺: 培養機關同仁時時保密、處處保密之良好習性,提高同仁保密警覺,藉以降低洩密風險,使用公務用智慧型行動裝置,應避免私人用途及連結不明網站或下載不明之程式或軟體;傳送訊息時,應再三確認收件者對象及內容是否正確,避免誤傳,內容涉及隱私、機敏資料,應盡量避免使用即時通訊軟體傳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