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公告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鑽心試體徵求委託實驗室辦理材料試驗有關規定。 發布日期 2024/11/18~2024/12/18 | 發佈單位: 政風處施工查核小組 | 發佈日期: 查核小組 分機 753-1935或753-1938 | 更新日期 2024/11/18 | 瀏覽人數: 19人 《置頂》 主旨:公告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鑽心試體徵求委託實驗室辦理材料試驗有關規定。 依據:彰化縣政府工程施工查核作業要點辦理。 公告事項: 一、委託名稱:鋼筋、混凝土暨瀝青混凝土鑽心試體委託實驗室辦理材料試驗。 二、委託目的:配合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之查核抽驗需要,有效提昇彰化縣內公共工程施工品質。 三、委託期限: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共計12個月,本委託期限屆滿前1個月,本府得重新公告徵求委託實驗室或繼續委託實驗室辦理。 四、參加委託實驗室資格條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證之實驗室(包含大學院校實驗室)。 (三)實驗室之TAF認證試驗項目: 1、鋼筋、混凝土鑽心試體部分(鋼筋混凝土用鋼筋試驗、混凝土鑽心試體及切割試體抗壓強度試驗)。 2、瀝青混凝土鑽心試體部分(瀝青混合料瀝青含量試驗、瀝青混合料壓實度試驗及瀝青混合料壓實試體之厚度(高度)試驗、瀝青混合料壓實試體比重及密度試驗)。 需有上述之二大項認證項目。 (四)廠商納稅之證明。 (五)實驗室地點需位於彰化縣內或台中市(距離彰化縣政府之行車里程需為15公里內)。 五、申請文件: (一)申請書(函):格式不拘,敘明參加委託之試驗項目,大學院校實驗室應以學校名義申請,正本行文單位請註明彰化縣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 (二)證明文件(影本請加蓋公司印信):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執業執照證書或法人機構登記證書影本。(大學院校免附) 2、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證書影本。 3、TAF認證試驗項目: (1) 鋼筋、混凝土鑽心試體部分(鋼筋混凝土用鋼筋試驗、混凝土鑽心試體及切割試體抗壓強度試驗)。 (2) 瀝青混凝土鑽心試體部分(瀝青混合料瀝青含量試驗、瀝青混合料壓實度試驗及瀝青混合料壓實試體之厚度(高度)試驗、瀝青混合料壓實試體比重及密度試驗)。 需有上述二大項目之TAF認證試驗證書影本。 4、納稅證明影本(最近一期或上一期納稅證明)。(大學院校免附) 5、實驗室地點位於彰化縣內或台中市(距離彰化縣政府之行車里程需為15公里內)之證明文件影本。 六、委託材料試驗項目: (一)鋼筋、混凝土鑽心試體部分: 1、鋼筋混凝土用鋼筋試驗。 2、混凝土鑽心試體及切割試體抗壓強度試驗。 (二)瀝青混凝土鑽心試體部分: 1、瀝青混合料瀝青含量試驗。 2、瀝青混合料壓實度試驗及瀝青混合料壓實試體之厚度(高度)試驗。 3、瀝青混合料壓實試體比重及密度試驗。 七、審查方式:本委託案採資格審查方式辦理,實驗室於截止期限前檢附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經審查證件齊全且資格符合者,即列為委託實驗室,本委託公告同時公佈於本府全球資訊網-公佈欄-公告資訊(公告至截止期限日),審查結果本府將個別函覆參加之實驗室,對審查結果有異議者請於本府發文日起7日內提出申覆,審查結果預定於113年12月31日前公告於本府全球資訊網-公佈欄-公告資訊(公告2日)。 八、試驗費用:由實驗室於每次試驗後依試驗項目自行檢據向鑽心廠商、工程承攬廠商、監造單位或工程主辦機關申請試驗費用。 九、注意事項: (一)實驗室於委託期間如有違反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規定,被處予暫停或終止認可實驗室處分,本府立即終止委託。 (二)實驗室於委託期間如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監督評鑑等,致該試驗項目不符合規定者,需於被TAF處以暫時終止日起7日內來函告知本府,若無則本府立即終止委託。 (三)實驗室所提之資格證明文件如有不實或偽造者,除自負刑責外並將取消資格;另實驗室於委託期間如有偽造試驗報告書情形,除依法究辦外,本府立即終止委託。 (四)本府得視實驗室試驗項目安排每月排程輪值試驗項目。 (五)鋼筋或混凝土試驗報告,實驗室應於試驗後交由本府委託之鑽心公司;瀝青混凝土試驗報告,實驗室應於送驗日後三十個工作天(不含例假日)內檢送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如以郵寄應於送驗日後三十個工作天內(不含例假日)寄送(以郵戳為憑)。 (六)如實驗室無法依照輪值日期辦理試驗,應事先通知本府,不得擅自委託其他實驗室,如未事先通知本府或逾期檢送試驗報告,本府將暫時停止輪值試驗。 (七)委託期間如實驗室認證期限已逾期未向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提出申請展延認證期限,本府將暫時停止委託試驗,並俟展延認證許可後再行安排輪值試驗。 (八)本府混凝土鑽心試體送驗之執行方式,為符合CNS 1238規範規定,若遇週休兩日或連續假日前一日所取樣之試體,取樣當日應由鑽心廠商、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將試體直接送達實驗室,另雙方(送驗單位與實驗室)需出具接收證明(拍照存證)併由實驗室出具送達證明予查核小組。(P.S. 送達證明之格式由本府另訂) 十、截止期限:參加之實驗室應於113年11月29日(星期五)下午5時前(以本府收件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將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以郵寄或專人送達彰化縣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地址: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6樓)、聯絡電話:(04)7531938、聯絡人:蔡小姐。